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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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资方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如果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通知当事人在七天内交诉讼费,交费后进行立案。在五天内,法院会把起诉状的副本送到对方当事人手里,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接着法院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排期的相关信息。然后开庭审理,法官作出判决。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劳动者可以先跟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3、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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