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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是否应该都承担责任

2020-10-17 22: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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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8 回复

专业分析:

实践中,由于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次,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责任,避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为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安全生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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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发包单位承担的责任如下: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发包单位承担的责任如下: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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