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房产属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升值也是个人财产的升值,应当与配偶无关,但应当考虑,配偶的家庭劳动毕竟在客观上为房屋的增值创造了某种间接条件,基于此,应当对配偶进行适当补偿。另外,如果婚后有还贷行为,哪怕是产权人个人还款行为,由于还款来源为共同财产,应当剥离共同还贷的一半出来,作为借款返还配偶;然后再按该部分“借款”占全部房款的比例,将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补偿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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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婚前房产,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属于合法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婚前不动产)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有权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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