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2.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第43条);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第120条第1款);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120条第2款)。 3.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前,第四种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的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消灭,因而无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后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因而必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可以分为两类: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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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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