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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
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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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 对于这类的案件,一般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恢复。 你上面所说的被执行人写出保证,并不是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你和法院都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使案件在法定6个月执行期内无法完全执行完毕造成的。 执行程序的终止和执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出现这个名词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为了避免未结案数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个办法。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终结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破产程序的结束是指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全部或部分偿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破产的继续无意义,由人民法院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结束有三种情况:(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和整顿,扭亏为盈,恢复,按和解协议偿还债务。此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结束破产程序。(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办理破产手续毫无意义。此时,清算组织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布结束,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宣布结束。(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满足,达到破产手续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清算组织要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破产手续结束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裁定书的复印件送达有关机构。裁定书内容应公告。破产手续结束的法律结果是,企业整顿成功结束破产手续的,企业恢复活力,继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破产财产分配结束破产手续的,企业法人资格消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注册机构注销,债权人未清算的债权不再清算。
1.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2.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第43条);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第120条第1款);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120条第2款)。 3.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前,第四种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的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消灭,因而无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后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因而必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可以分为两类: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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