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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撤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撤回起诉的程序是: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开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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