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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撤回起诉的程序是: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开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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