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存在纠纷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对争议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一、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规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下列情形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2.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4、证据包括与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5、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6、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7、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8、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9、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10、对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11、交换证据的时间、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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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进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建议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一、是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是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书》; 2、订(定)货单; 3、如果是口头协议,需提交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是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交货凭证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入库单、运单等; 还有证明尚欠款的凭证:如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以及其它能证明欠款事实的信函等。 收货方如果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主要有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赔的证据。 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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