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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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有: 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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