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有何区别?,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务派遣合同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区别:1、签订的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合同的双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2、合同目的不同。劳务派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务派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5、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从法律上讲,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单位i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和用工单位没有关系。不管和哪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会影响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的领取。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