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它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如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得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有权拒绝披露。医生、药剂师、律师、公证员等人员基于职务获悉的秘密也有权拒绝作证。因为当事人往往是基于对上述职业的信任而将个人隐私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如果因此遭到泄露,那么就会对这些职业的信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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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来履行义务,所以证人是有权拒绝出庭。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需的交通、食宿以及其他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下,不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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