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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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袭击;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情况有: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杀;因被保险人的挑衅而发生的战斗、袭击或谋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袭击;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严重违反安全乘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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