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足额的支付加班费为由而被迫辞职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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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按下列标准来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加班的,支付不少于工资的一点五倍的报酬;在休息日加班且没有补休的,支付不少于工资的双倍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支付不少于工资的三倍的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加班工作后,由用人单位计时或计件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当劳动者主动利用自己休息时间进行工作、自愿加班的,无论其是继续完成未做完的工作,还是进一步完善工作的,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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