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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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有下列法律责任: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则补足差额;单位逾期不付的,则按照应付工资零点五倍至一倍的标准来加付赔偿金。如果单位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支付工资,且无正当理由少发的,就是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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