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的回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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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有: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期的待遇如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可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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