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这即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针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待遇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哺乳期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除了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其他。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以下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其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