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劳动法》第2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中个体经济组织的用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双方形成是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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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内容:有以下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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