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12年3月之前的经济补偿。你这种情况属于非因员工本人的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如果以后这家新单位认账,你以后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08年进入公司起算。如果以后的公司不认账,必定,现在的公司和以前的公司属于两家独立的用人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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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合并之后,新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其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公司被收购之后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年限赔偿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是存在顺承的,即原来的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影响,由新公司继续履行,如果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用工单位的义务,则没有经济补偿,如果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对员工的赔偿是按照劳动法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赔付,从而保障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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