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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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劳动者辞职,导致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者个人选择辞职不符合条件,所以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经认定工伤和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根据上述结果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死亡赔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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