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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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经认定工伤和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根据上述结果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死亡赔偿待遇。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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