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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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劳动者辞职,导致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者个人选择辞职不符合条件,所以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辞职不一定就是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导致失业,在同时满足以上第 (1)、 (3)项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辞职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原因,那么劳动者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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