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已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每年2月底之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一)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二)总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四)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五)专业承包三级、劳务承包企业:10万元。注册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且当年未申请使用保证金的,次年度不再缴纳,以转本付息方式处理。第十二条未在本市注册、临时来本市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按所承接的工程总造价的3%以上5%以下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另行规定。未注册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在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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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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