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生产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那么综合工时加班时间的界定是怎样的呢?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 2、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且休息日不作加班处理。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以上就是“综合工时加班时间的界定”的全部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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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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