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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若是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拖欠工资只有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期限才算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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