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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上有没有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几类

2020-08-26 1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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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6 回复

专业分析:

前文已经指出,根据有价证券上有无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有价证券与无记名有价证券。但除了这两种基本分类之外,还有一种指示有价证券。所谓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可以由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人或该人所指示的人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证券。它与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的不同在于,记名有价证券只能由证券上记载的特定人作为权利人行使证券权利;而无记名证券则不指定特定人为权利人,凡正当持票人或来人均可行使证券权利。在通常情况下,票据均记载权利人名称,但同时又允许该人通过背书的方式指示他人为新的权利人。因此,严格来说,票据不能被一概界定为记名证券或者无记名证券,它实质上是一种指示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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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二是内涵不同。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三是限制不同。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四、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 1、法人; 2、个体工商户; 3、个人合伙。 五、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六、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七、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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