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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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中,对于离婚房地产的分割标准如下,认定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可以分割。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可以撤销赠与的行为。
离婚房产评估无房产证可以自行协商分割,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不直接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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