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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的工资应当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发放,不得降低其工资。如果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哺乳期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反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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