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是适用的,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呢?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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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如下: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全称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简单来说,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其适用范围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各种具体劳动关系争议中。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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