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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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有:劳动关系确认引起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引起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原因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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