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为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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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医疗期满后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仍需要按下列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付给其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付给其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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