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煤矿负责人未履行值班制度的;(五)未严格实行入井检身制度的;(六)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七)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的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开机、不显示的;(八)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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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罚,如果是单位,则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它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以及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拘留处罚的行政处罚。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做出违法上述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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