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煤矿负责人未履行值班制度的;(五)未严格实行入井检身制度的;(六)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七)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的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开机、不显示的;(八)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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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 (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没系安全带的处罚: 1、在城市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员未系安全带罚款50元,扣2分。 2、在城市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上行驶,乘坐人员未系安全带罚款20元。 3、在其它道路上行驶,驾驶员未系安全带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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