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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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仍然有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不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也仍是孩子的父母,其与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因此消除,所以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由于这一方没有获得抚养权,所以其行使抚养义务的方式就是支付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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