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如下: 第一,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 第三,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称之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人身依附性较强。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为平等主体间关系,互不隶属,雇主的规章制度一般对雇工不具有约束力。尽管雇工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雇主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雇工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这般强烈,且雇工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不是该单位的成员,两者之间不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是否连续稳定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且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从事工作具有临时性、季节性的特征,雇工可以同时与多个雇主存在雇佣关系。 第五,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相关法的规定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工作条件、设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中,对雇主而言法律没有强制其提供前述条件,雇主不必为雇工缴纳保险,雇工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合同约定。 具体还要看你们的具体情况来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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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以下区别: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民工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别如下;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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