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及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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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1.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后单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用工不续签劳动合同; 4.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提出单位拒绝签订的; 5.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提出离职的; 6.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提出离职的;; 7.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员工提出离职的等。
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不续签劳动合同;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未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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