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个人办理房产证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证明;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房屋坐落平面图或分户平面图;5、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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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需在房地产登记局办理。房地产证一般是指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房地产所有权证书记录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录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除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房地产登记办理地点如下: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各区的房地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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