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是未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补偿标准的双倍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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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则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为标准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属于非法解除,应该按上面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要求单位补偿。若单位无合法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如果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也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的,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需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N+ 1,额外支付的这一个月叫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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