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逾期不还,双倍赔偿”是无效的。因为远远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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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民间借贷合同成立: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2、利息范围问题: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 3、有担保人的借贷,应提交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法律,具体如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借款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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