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九条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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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减备案需要提供材料有:(公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盖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上年纳税不超100万即可); 三、营业执照(盖章)。(个人) 一、个人收入证明(盖章)(找单位盖章,开收入证明,上年收入不超6万即可); 二、身份证,签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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