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四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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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版权登记需要的材料: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各一份。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有: 1、个人作者申请版权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合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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