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一,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的意愿。二,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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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行为。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 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要求财产的主要区别在于:买卖婚姻中的男女不是自愿的;借婚姻索要财产的男女都是自愿的;婚姻交易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借婚姻索取财产的行为实施者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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