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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2023-05-31 2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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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31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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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虽然法律规定收养应当进行登记,收养关系于登记后成立。换言之,不登记则收养关系不成立。但是,正如我国存在大量的事实收养关系,因此对于哪些因生活困难、无力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将子女送他人扶养,与之共同生活,周围群众认可,不违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生活道德的,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也应当认定成立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可则令其补办登记手续。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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