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七)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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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可设立分公司。设立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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