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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七)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同一股东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机构之间,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需要实施风险隔离的其他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确保机构名称、产品和服务名称、对外营业场所、品牌标识、营销宣传等有效区分,避免投资者混淆,防范声誉风险;(二)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三)严格隔离投资运作等关键敏感信息传递,不得提供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研究、客户敏感信息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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