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所达成的约定。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黄某与刘某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该婚前财产协议是有效的。 任何约定都具有对内、对外两方面的效力问题。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也具有对协议双方的效力及协议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两方面。对内效力,即协议双方之间的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该婚前财产协议对黄某和刘某具有约束力,双方都需遵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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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包含的内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婚前财产的范围的名称、数量、种类、价法、状况等,将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详细得列一张清单; 3.上述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权利归属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 4.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归属; 5.婚前财产婚后处分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属; 6.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的处理意见;双方对婚后收入和债务承担的处理意见;分担婚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共同生育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老人费的约定。婚前财产协议必须书面,形成书面文字可以由双方自行或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实现,公证不是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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