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国家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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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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