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为什么不能转让?这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截肢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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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可由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来承担责任。如果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和设备;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支付价款,接收项目;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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