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你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无法再进行工伤认定。导致的结果,你无法举证你的右脚骨折系工伤。2、如果你的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你现在提出报销医药费,公司基于人道主义可能会愿意;如果你的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极大可能不会为你提供报销。由于已过时效,你无法依据工伤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运气好,医药费部分还能够报销,但不可能如你同事般获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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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况讨论。一般来说,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所以超过1年则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此处的1年期间是适用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的,也即,如果存在中止、中断时效的事由,在时效继续或重新起算后,仍在1年期间内的,就可以申请。
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是因住院且无其他亲属等事由导致其无法申请,存在申请中止情形,不应认定超过申请时限。则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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