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你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无法再进行工伤认定。导致的结果,你无法举证你的右脚骨折系工伤。2、如果你的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你现在提出报销医药费,公司基于人道主义可能会愿意;如果你的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极大可能不会为你提供报销。由于已过时效,你无法依据工伤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运气好,医药费部分还能够报销,但不可能如你同事般获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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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伤认定已过时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超时的处理办法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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