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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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房屋婚后共同购买,无其他约定的,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购买且未以双方名义登记产权的,属于个人财产。
房屋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就已经合法获得的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屋,一方有个人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证据,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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